保護著作權=合法的保護費

智慧局:店家播放CD 須取得授權

‧聯合新聞網 2008/06/16

保護著作權的意識抬頭,近來許多音樂仲介團體四處追討在店面播放CD授權金,店家驚慌失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國人對於公開演出、播送的授權問題還不熟悉,其實只要是用播音設備放CD,就屬於「公開演出」,必須取得授權,否則可能得面臨刑事責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

(聯合報系資料庫)


王美花表示,各國收取權利金的規定不同,例如在美國,門市與店面播放廣播與CD都要經過授權付費,但日本與我國制度類似,廣播原則上不用付費,只有播放CD要收授權金。


王美花強調,如果只是打開家用設備,包括收音機、電視機等,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智慧局定義為「開機」,店家只是單純接收節目,沒有利用到著作,因此不用付費;但若用播音設備放CD,就屬於「公開演出」,必須取得授權。


王美花解釋,購買CD只是買到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CD 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基本上還是要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不過現在有不少著作權人組成仲介團體,統一對外收取權利金。


目前經政府許可的「音樂著作仲介團體」共有三家,包括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與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錄音著作仲介團體」則有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與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兩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店家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房間、醫院病房或大賣場等,店家常會利用擴音機、喇叭等設備,播送電視或廣播節目到營業場所各個角落或房間,也算是利用著作權,就不是單純的「開機」,必須付費,只不過會比CD 等音樂、錄音著作的授權費用低廉。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註:公開演出」,必須取得授權,否則可能得面臨刑事責任這太嚴重吧。
法律的制定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而不是圖利特定團體,過度擴張著作權可能產生無法期預的結果。
店家在播放音樂讓一些不為人所知的唱片也有曝光的機會,等於是免費幫唱片業者宣傳如果音樂著作仲介團體還向店家索取授權金導致店家經營上的困難,那這筆權利金很可能轉嫁到消費者的身上。
唱片業者與網路業者權利金一直談不朧,現把權利金動轉嫁到店身上,想獨享這塊瓶大餅,可能搞到最後大家沒餅吃,唱片業者的寒冬不遠已。

留言

Ethan_Yang寫道…
http://blog.udn.com/markscat/2111076

我寫的文章,有空的話去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