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新車靠運氣 瑕疵不斷靠自己?



來源::::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發佈日期:  2010.05.27附件附件

消基會自2009年至2010年4月止,共接獲了44件汽車「新車屢修不復;保固期內瑕疵不斷」的申訴案件,平均一個月就有將近3件的申訴案發生。只是消費者花錢購買新車,卻要忍受新車屢修不復的狀況,產品有瑕疵卻無法退換貨,花了錢也無法獲得同等價值的商品,合理嗎?為此消基會調查了各家業者販售汽車的訂購合約書,結果發現解約或是更換新車的條件皆過於嚴苛,消費者購車權益嚴重受損!

案例一: 98年2月18日消費者購車並交車後,2月23日至27日即因漏油、引擎腳固定座偏移、右後門六腳螺絲等問題入場維修3次,2月28日更在未踩油門的情況下暴衝。消費者因而向公司要求退車與換車,但公司卻僅願檢驗該車,而不願作其他處理。

案例二:消費者於98年8月19日至公司購買一輛汽車56,7000元,交車後發現車底有生鏽的零件,立即向公司反應,並於8月20日至車廠詳細檢查,發現底盤生鏽的情況更嚴重,且前輪的生鏽位置似有安全之虞,但公司卻表示無法更換新車,僅願提供更換新零件及日後保養優惠,消費者無法認同,要求公司應更換新車或退車退款。

案例三:消費者於98年11月25日購車,當日即發現「新車異音」,其後陸續發現引擎及其所屬機件兩件嚴重異音,另一件內裝座椅異音;自 11月25日起為了福特新車瑕疵,陸續進廠已十次,至99年2月5日仍無法完全修復,消費者深感困擾。

調查樣本(詳見附件)

檢視會內近1年申訴案件中消費者所提供的汽車訂購契約書,加上消基會義工以消費者身分前往索取,共計10家業者。

編號1號「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代汽車車系」、編號2號「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Mazda」、編號3號「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Ford車系」、編號4號「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TOYOTA」、編號5號「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issan」、編號6號「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Mitsubishi Motors」、編號7號「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Honda」、編號8號「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Volvo」、編號9號「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BMW」、編號10號「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Mercedes-Benz」。

調查結果

一、 80%業者規定30天內發生重大瑕疵,且經檢修2~3次而未修復才可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

根據「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因標的物重大瑕疵之解約或更換新車』,其中涵蓋的重大瑕疵包括:行駛中煞車失靈、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行駛中突然熄火故障、排檔時發生暴衝、行駛中引擎溫度升高到極限、其他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重大瑕疵;交車後___日之內,發生上述事件,並經修復___次後,可以請求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而空白處應由出賣人(廠商)與買售人(消費者)自行約定。調查結果發現,10家(占 100%)業者均在事前自行印上日期和次數,消費者難以得知有協商的空間。而其中有8家(占80%)業者規定須在30天之內,發生上述事件且經送業者檢修 2~3次而未修復,才能夠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換句話說,也就是購車後平均10~15天內需要發生一次、送修一次!剩餘2家(占20%)則是規定60天之內,檢修2~3次而未修復,可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

二、 簽訂汽車合約之前,消費者應有3天的審閱期;然而卻有1家業者不願意提供契約讓消費者攜回

依照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簽訂汽車訂購契約書之前,消費者擁有3天的審閱期;然而,編號1號的「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代汽車車系」在本會工作人員以消費者身分前往索取契約時,竟拒絕讓消費者攜回審閱契約內容,表示簽約後才會提供一份資料留存;待工作人員表明消基會身分之後,才提供約定事項部分的影本帶回。

三、 非重大瑕疵但屢修不復,卻不可以解約退款、更換新車?

100%的業者均未有針對非前述所列之重大瑕疵,設定解約退款的條件;假設消費者購買新車後,發現有「新車異音」的問題,屢次維修卻修不好,雖然這不算是所謂的有可能危害到生命安全的「重大瑕疵」,但是在無法修復的狀態下,消費者花費了高額的費用也耗費寶貴的時間維修,卻得到了一個「瑕疵品」,仍舊只能摸摸鼻子算自己倒楣?!太不合理了!

消基會呼籲

一、 美國各州均有檸檬車法保障購車權益,主管機關應立即研擬類似法規,並修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根據調查結果,消費者交車後30天或60天內,發生2~3次且無法修復,才能夠申請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實在過於嚴苛,平均而言,10~20天發生一次、維修一次,再扣掉維修須要花費的天數,豈非要求交車後消費者幾乎每一天都要忙著重複處理2~3次「車子發生問題」、「通知車商」、「維修」這些事情,才有『權利』要求車商退款?

應參考美國現行的檸檬車法,以加州為例,交車後180日或18,000英里(視何者先到期)期間,發生下列情況時,買主可以要求廠商無條件退款或更換新品:


    * 嚴重影響安全的瑕庛,至少2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

    * 非嚴重影響安全的瑕疵,至少4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

    * 期間內因回廠維修致使無法使用的天數累積達30天以上


此外,並要求業者應負起販售之車輛確實為新品、且設備零件完好的責任,消費者花費數十萬元前往購買新車,理應得到同等價值的商品,若是購車後發現新車有生鏽、泡水車…等情形,應亦有權利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退款。

因此,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就上述事關消費者權益的解約條款,更廣泛的涵蓋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 業者在販售商品時,應提供更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服務

汽車上路若有意外產生,容易造成駕駛及他人的傷亡,汽車的品質、零件的完好亦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因此業者在販售時,應確保商品沒有瑕疵;而商品若有瑕疵時,業者有義務要就相關的法律責任進行處理。根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若商品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的話,消費者可以請求解除契約(退貨還款)或請求減少價金;若依民法第364條規定,消費者尚可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即更換新品)。消基會認為,消費者購買到具有瑕疵或屢修不復的新車時,欲提出解約退款的要求時,即已表示出對業者販售的商品失去信心,本應有權利要求進行解除契約、退貨還款的動作,因此,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這個解除動作權應由消費者決定,而非由業者片面決定是要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

三、 訂購汽車前,消費者擁有3天的審閱期,應詳細閱讀過契約書之後再行簽署,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提醒消費者,在簽署汽車合約前擁有3天的契約審閱期,應仔細閱讀契約條款後再行簽署,若是擔心新車發生瑕疵屢修不復的狀況,可就此情形要求增訂相關條款於訂購契約之中;若業者有口頭約定事項亦應要求白紙黑字寫明於契約中,以保障自身的權益。同時盡量於原廠進行維修或保養,若是曾至非原廠的維修中心,恐造成釐清責任歸屬於維修中心或出廠公司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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